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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邑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健民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民加油站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30,975 元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9,91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依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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