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6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健民加油站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黃雀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
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邑
訴訟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
為之判決
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:「法定代理人黃雀」之記載,應更
正為:「兼法定代理人黃雀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
上揭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
正,
爰依上揭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林依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