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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 健民加油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 徐豐明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蘇邑 訴訟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正本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:「法定代理人黃雀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:「兼法定代理人黃雀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上揭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 正,爰依上揭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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