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號
聲 請 人 順堡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吉中
訴訟代理人 劉思妏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
裁定准予
公
示催告,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
規定,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裁定
准予公示催告,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刊登新聞
紙在案,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 年3 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之事實,
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
上開
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
無訛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
所示之支票無效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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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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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順堡營造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0年9月20日│ 38,535元 │PW0000000 │ │
│ │許志中 │銀行潮州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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