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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順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吉中 訴訟代理人 劉思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,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,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,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刊登新聞 紙在案,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 年3 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之事實,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無效,於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┐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1 │順堡營造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0年9月20日│ 38,535元 │PW0000000 │ │ │ │許志中 │銀行潮州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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