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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積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,因 不慎遺失,經聲請本院准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公示催 告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 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事件卷宗,聲請人確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依上開公示 催告裁定登報,有該報在卷可稽,所定6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 票期間已於101 年5 月10日屆滿,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上開期間屆滿 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,自應 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紀遠通訊電│玉山商業銀│100 年10月30│ 10,520元 │ 0000000 │ │ │子企業社 │行東港分行│日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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