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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明昌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蘇錦桃 代 理 人 張美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於100 年9 月29日郵寄後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0 年度司催字 第169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,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。 二、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,依該卷內所附100 年11月26日 民時新聞報第7 版公告之登載,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1 年5 月26日屆滿,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 票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,自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明昌輪業股│上海商業│100年11月5日│51,009元│PA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屏東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蘇錦桃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小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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