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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6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銘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、黃子玲間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華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、黃子 玲發支付命令,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4日函請聲請人於通 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,補正一、支票之發票人為華齊電子科 技有限公司、負責人黃子玲,為何要以黃子玲個人為債務人 ?二、債務人華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、黃子玲二者之間應負 之法律關係為連帶負擔或是平均負擔?該補正通知於102 年 5 月29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,惟聲請人迄今 仍未補正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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