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12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銘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丁蟬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華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、黃子玲間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
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華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、黃子
玲發支付命令,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4日函請聲請人於通
知送達
翌日起5 日內,補正一、支票之發票人為華齊電子科
技有限公司、負責人黃子玲,為何要以黃子玲個人為
債務人
?二、債務人華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、黃子玲二者之間應負
之
法律關係為連帶負擔或是平均負擔?該補正通知於102 年
5 月29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證,
惟聲請人
迄今
仍未補正,其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