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44號
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玉樹
相 對 人 尚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
相 對 人 黃新元
孫淑媛
黃佳儀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除別有規定外,於
非訟事件
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
非訟事件法第5 條定有
明文,次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
非訟事件法第19
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
聲請人聲請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
經查,該本票之票
據付款地為高雄市,有該本票附卷
可稽,依
前揭規定,本件
聲請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