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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尚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 相 對 人 黃新元       孫淑媛       黃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除別有規定外,於訟事件 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 條定有 明文,次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9 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經查,該本票之票 據付款地為高雄市,有該本票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本件 聲請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,顯係違誤,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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