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號
上 訴 人 茗豐營造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蔡依君
上訴人與屴天工程有限公司、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建
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1,344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21,547
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鍾小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