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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茗豐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依君 上訴人與屴天工程有限公司、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建 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,344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,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小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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