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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  告 千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惠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錦昌律師 被   告 林榮勝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複 代理 人 梁智豪律師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五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,在本院工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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