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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吳金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 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1 萬866 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,95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,如數 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珍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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