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
法定
代理人 吳金水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
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1 萬866 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3 萬5,95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,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珍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