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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  告 鄭萬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   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   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   請求塗銷被告就坐落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936-3 、936-9 、   936-10、936-15、936-17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於74年   4 月3 日設定登記,擔保債權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(下同)   80萬元之抵押權(下稱系爭抵押權),惟以系爭土地公告現   值,每平方公尺7,500 元計算,系爭土地價額為572,188 元   ﹝計算式:1/24×(30+203+28+10)×7500+65×7500=57   2,188 ﹞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2,188 元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6,2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 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 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提出「馬自達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」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小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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