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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  告 大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志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  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   的金額為新臺幣4,012,37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   ,798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外,原告尚應繳納   新臺幣40,2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 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新臺幣40,298元,  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應補正提出被告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(   暨變更登記)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靜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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