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3號
原 告 詠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沛慈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繳納
裁判費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
下同)1,69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731元。
㈡、本件原告書狀中係列「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為被告,
法
定代理人為「郭西田」,
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網
頁查詢資料,被告公司董事長為「陳勝達」,而「郭西田」
係
監察人,是請具狀陳報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,並
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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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
(記事勿省略)到院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徐建功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