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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  告 詠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沛慈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  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   逾期未繳納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: 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   下同)1,69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731元。 ㈡、本件原告書狀中係列「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為被告,法   定代理人為「郭西田」,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網   頁查詢資料,被告公司董事長為「陳勝達」,而「郭西田」   係監察人,是請具狀陳報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,並   提出兩造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  (記事勿省略)到院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5   月  9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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