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5號
原 告 德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俐尹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(下同)6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
逾期不
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東港房屋仲介有限
公司登記事項表及
法定代理人黃麗華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