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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  告 德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俐尹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 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  為新台幣(下同)6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  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  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  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東港房屋仲介有限   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黃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  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妮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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