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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  告 宗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舜得 被   告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協 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 下同)623,909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徵裁判費6,830 元,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6,330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妮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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