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6號
原 告 軟文轉
訴訟
代理人 徐豐益
律師
被 告 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柏宜
被 告 李俊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14 萬5,856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,320 元。茲因原告
聲請訴訟救助,業
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,依民事訴
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暫免原告預納裁判費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邱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