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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  告 台灣安立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英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  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  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05,462 元,   原告應繳裁判費18,919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00 元,原告   尚應補繳18,41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另請提出被告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  卡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慧雯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  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7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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