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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  告 鄭諱聰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查原告為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, 自遭解僱翌日即101 年11月30日起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強制 退休年齡65歲,尚有20餘年,而其主張每月新資為新臺幣(下同 )30,000元,是其聲明第二項關於確認僱傭契約存在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,核定為360 萬元( 30000 元/ 月x12 月/ 年x10 年=0000000),聲明第一項係請求 給付被告違法資遣前短付之薪資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36,487 元 ,兩者合計3,936,487 元(0000000+336487= 0000000 ),其訴 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給付至復職之日止之薪資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.不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006元,原告已繳納4,30 0 元,尚應補繳35,7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小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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