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1號
原 告 鄭諱聰
訴訟
代理人 蔡長佑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
裁判費,查原告為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,
自遭解僱
翌日即101 年11月30日起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強制
退休年齡65歲,尚有20餘年,而其主張每月新資為新臺幣(下同
)30,000元,是其聲明第二項關於確認僱傭契約存在部分之
訴訟
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,核定為360 萬元(
30000 元/ 月x12 月/ 年x10 年=0000000),聲明第一項係請求
給付被告違法
資遣前短付之薪資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36,487 元
,兩者合計3,936,487 元(0000000+336487= 0000000 ),其
訴
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給付至復職之日止之薪資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.不併算其價額,是
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006元,原告已繳納4,30
0 元,尚應補繳35,7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鍾小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