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4號
上 訴 人 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達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
件,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
經
查,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76,000 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1,0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10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
第一審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林依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