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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 件,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76,000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0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依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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