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9號
上訴人即原告 德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俐尹
訴訟代理人 王明雅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,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松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