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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389號 上訴人即原告 德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俐尹 訴訟代理人 王明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6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松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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