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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芬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 提起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價額依起訴時匯率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09 萬8,906 元(36,500×30.107=1,098,906 ,元以 下4 捨5 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,835 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珍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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