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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  告 陳冠臺 被   告 洪進寶 被   告 東高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玲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昭明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有事項待查明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 七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紀龍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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