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3號
原 告 陳冠臺
被 告 洪進寶
被 告 東高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麗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昭明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有事項待查明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
七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紀龍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