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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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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65號 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伽駿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仲億住宅股份有限公 司即建生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所涉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訴訟提起 主參加訴訟,參加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規定:「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。但下列第1 款之聲請,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;第2 款至第7 款之聲請,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:一、聲請發支付命令。二、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。三、聲請回復原狀。四、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。五、聲請假扣 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。」,是參加人應繳納參 加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小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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