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號
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慶年
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
律師
上列參加人就原告伽駿工程有限公司與
被告仲億住宅股份有限公
司即建生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所涉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之訴訟提起
主參加訴訟,參加人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9規定:「
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。但下列第1 款之聲請,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;第2 款至第7 款之聲請,徵收裁判費新臺
幣一千元:一、聲請發
支付命令。二、聲請參加訴訟或
駁回參加
。三、聲請
回復原狀。四、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。五、聲請
假扣
押、
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。」,是參加人應繳納參
加
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鍾小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