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
原 告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
法定
代理人 曾明俐
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
律師
被 告 辛德安
陳振豐
賴賜深
賴其ꆼ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
被 告 劉雪鳳
陳國隆
林俊先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蕭清彰之
遺產管理人
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
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
被 告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蕭好人即蕭炳煌
被 告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
時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邱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