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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  告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明俐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  告 辛德安       陳振豐       賴賜深       賴其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  告 劉雪鳳       陳國隆       林俊先     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蕭清彰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 被   告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好人即蕭炳煌 被   告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 時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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