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壯元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貴祥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,因不
慎遺失,前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准予
公示催告,並
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因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支票,
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
事件卷宗閱明
無訛,依該卷內所附102 年5 月23日民眾日報
第9 版公告之登載,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1月
25日屆滿,
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
聲請
於法有據,自應
予以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劉家瑋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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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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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謝仁順 │臺灣銀行 │102年4月5日 │422,700元 │AG0000000 │ │
│ │即富順企業社│潮州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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