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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賴秀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 前聲請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。 二、公示催告之公告,除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外,並應登載 於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而其登載之內容尤 須與公告所示相符,始生公示催告之法律效果。查本件聲請 人固遵期將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 登載於台灣新生報第10版全國版,審其登載內容則疏將「 聲請人賴秀『棉』」誤載為「聲請人賴秀『錦』」,此有其 提出之新聞紙在卷可稽。是該新聞紙所登載之聲請人名義, 既與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所示公告內容不符,依 上揭說明,自難認已生公示催告之效果。準此,聲請人據以 為聲請除權判決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瑋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碧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│82-ND-013954~ │20 │2萬 │ │ │ │ │82-ND-013973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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