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120號
聲 請 人 賴秀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
前聲請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為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之公告,除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外,並應登載
於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而其登載之內容尤
須與公告所示相符,始生公示催告之
法律效果。查
本件聲請
人固遵期將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
登載於台灣新生報第10版全國版,
惟審其登載內容則疏將「
聲請人賴秀『棉』」誤載為「聲請人賴秀『錦』」,此有其
提出之新聞紙在卷
可稽。是該新聞紙所登載之聲請人名義,
既與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所示公告內容不符,依
上揭說明,自
難認已生公示催告之效果。準此,聲請人據以
為聲請除權判決,於法
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家瑋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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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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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碧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│82-ND-013954~ │20 │2萬 │ │
│ │ │82-ND-013973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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