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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興東藥品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永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,因不 慎遺失,前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39號准予公示催告,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因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閱明無訛,依該卷內所附102 年5 月10日太平洋日 報第9 版全國版公告之登載,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2 年11月10日屆滿,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,自應予以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瑋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 號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國仁醫院 │第一銀行 │101年8月31日│15,600元 │DB0000000 │ │ │ │鍾瑞嶂 │屏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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