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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佳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張繡品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,因 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7 號公示 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因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,聲請人確於101 年11月24日依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,有該報在卷可稽,所定6 個月申報 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2 年5 月24日屆滿,惟迄仍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,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 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有據,自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彩燕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7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 號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大將日本料理│臺灣新光商業│101年10月20 │7,600元 │MX0000000 │ │ │ │店股分有限公│銀行屏東分行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劉守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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