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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  告 姜昱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(支付命令聲請費),經本 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當庭裁定命於送達時起7 日內補正 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 稽。迄今仍未補正,原告本件之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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