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1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11號 債 權 人 開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昕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德文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於聲請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。 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8   月   7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