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37號
債 權 人 詠誌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詠芯
債 務 人 蕭連柱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貳佰叁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四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