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19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94號 債 權 人 東鋒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紀漢 債 務 人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貳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