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11號
債 權 人 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怡萱
債 務 人 余秋童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貳仟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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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1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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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金 額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利 率│
│ │( 新 臺 幣 )│ (均至清償日止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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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490,000元 │自民國103年4月18日起 │週年利率5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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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492,000元 │自民國103年4月28日起 │週年利率5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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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300,000元 │自民國103年5月31日起 │週年利率5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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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510,000元 │自民國103年6月28日起 │週年利率5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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