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
聲請人即
債權人 林彥廷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即
債務人如記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
聲請狀列債務人為「如記食品有限公司」,「許清溪」
為其法定
代理人,
惟聲請事項欄記載請求「一、債務人應『
連帶』給付……」,該連帶之請求是否有誤,請予更正。
二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