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
債 權 人 林彥廷
債 務 人 如記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清溪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壹拾伍元,及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