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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0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梁競元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支票號碼(NC0000000)之退票理由單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梁競元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略)。 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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