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
聲 請 人
即
債 權人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正吉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即
債務人邱錦灯、邱錦雄等發
支付命令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請求標的欄(參附件。又
按人事保證之
保證人,以
僱
傭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償為限,負其責任。
民法第756 條之
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一規定應屬於
強制規定,違反者其約
定無效,且亦得認為其預先拋棄,同時違反民法第739 條之
1 而無效。因此人事保證應認為保證人拋棄
先訴抗辯權者,
尚不生失權之效果,人事保證人仍得主張先訴
抗辯權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邱錦灯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邱錦雄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