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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3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邱錦灯、邱錦雄等發支付命令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正請求標的欄(參附件。又按人事保證之保證人,以僱   傭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償為限,負其責任。民法第756 條之   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一規定應屬於強制規定,違反者其約   定無效,且亦得認為其預先拋棄,同時違反民法第739 條之   1 而無效。因此人事保證應認為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者,   尚不生失權之效果,人事保證人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)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邱錦灯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邱錦雄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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