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61號
債 權 人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榮一
債 務 人 星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明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
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雙方
未約定應付利息,其
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,
債權人請求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,就超過部分,
自屬無據,
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