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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616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61號 債 權 人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債 務 人 星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明仁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  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  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雙方   未約定應付利息,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,   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,就超過部分,自屬無據,   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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