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01號
聲 請 人
即
債 權人 友立通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龍發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即
債務人易利購電機有限公司、潘國譽
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應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提出對於債務人潘國譽之債權證明文件,並釋明向其請求之
原因事實。
三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