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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63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友立通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龍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易利購電機有限公司、潘國譽 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提出對於債務人潘國譽之債權證明文件,並釋明向其請求之   原因事實。 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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