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04號
債 權 人 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曼君
債 務 人 井之泉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梅麗玄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