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
債 權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戚觀成
債 務 人 中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振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伍元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