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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50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 債 權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債 務 人 中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伍元,並賠償 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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