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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3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號 債 權 人 竑富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琇 債 務 人 品穎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債 務 人 劉正發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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