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
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木誠
債 務 人 川弘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嘉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拾玖元,及自支付命
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