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24號
債 權 人 豊順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雅慧
債 務 人 賴聰惠即興邦水電工程行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叁佰零貳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