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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92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924號 債 權 人 豊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慧 債 務 人 賴聰惠即興邦水電工程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叁佰零貳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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