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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60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607號 債 權 人 福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威豪 債 務 人 萬德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貳拾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   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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