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
聲 請 人
即
債 務人 侯森騰即侯宸瑋
相 對 人
即
債 權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 瑞
相 對 人
即
債 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
相 對 人
即 債 權人 豐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雪華
相 對 人
即 債 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代 理 人 古兆柱
相 對 人
即 債 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
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
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
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。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
方案之已申報無
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
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
時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更生方案經可決者,法
院應為認可
與否之裁定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 項
、第2 項、第6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
定自民國103 年2 月20日12時起開始
更生程序,債務人所提
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,經本院於103 年5 月5 日以屏院勝
民執玉字第103 司執消債更第12號函,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
內,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,逾期不為確答者,即視為同意。
結果5 名債權人中,除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
表示不同意外(其債權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比例
為8.34%),其餘4 名債權人均逾期不為確答,應視為同意
,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已逾全體債權人之半數,且
渠等
所代表之債權額亦已逾總債權額半數,有更生方案、
陳報狀
及送達證書在卷
足憑,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 項之規定,附
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。又債務人目前任職
於富光大旅社有限公司,有固定之薪資收入,其陳報每月所
得平均約為新台幣18,354元,有其薪資明細及勞保局電子閘
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
可稽,以其薪資收入應足以
確保每月更生方案之履行。此外,復查無本件有本條例第63
條第1 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,
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
附件:更生方案(單位:新台幣/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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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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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.每期清償金額:第1 至72期,每期(月)5,000元。 │
│2.每1 月為1 期,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。 │
│3.
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,分6 年,共72期清償。 │
│4.清償比例:26.94% │
│5.債務總金額:1,336,275元。 │
│6.清償總金額:360,000元。 │
│7.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│
│ 履行,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,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│
│ 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。 │
│8.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=每期清償總金額×各債權人債權│
│ 比例,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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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債權人 │債權金額 │第1至72期 │6 年清償│
│ │ │ │每期金額 │總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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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兆豐產物保險股份│ 408,836 │ 1,530 │ 110,160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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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良京實業股份有限│ 111,508 │ 417 │ 30,024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豐泰企業管理顧問│ 20,000 │ 75 │ 5,4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│ 499,246 │ 1,868 │ 134,496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新誠國際資產管理│ 296,685 │ 1,110 │ 79,920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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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總計│ │1,336,275 │ 5,000 │ 360,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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