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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相 對 人 林慶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 二、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(所附本票未載到期日,不得早於發票   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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