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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銘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。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71,021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4,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依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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