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2號
上 訴 人 銘記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德勝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。
經
查,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71,021 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14,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
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依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