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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  告 謝淑端 一、上列原告與嘉軒美食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 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  (下同)5,641,44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,935元,茲依  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  後10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  定。 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嘉軒美食有限公司  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  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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