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號
原 告 謝淑端
一、上列原告與嘉軒美食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(下同)5,641,44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,935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10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
被告嘉軒美食有限公司
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邱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