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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會員權利存在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  告 張宏川       劉瑞達       朱秀氣       張許采蘋       洪鳳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存在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主張渠等是原台鳳 高爾夫球場之會員,嗣後由被告標得經營並更名為山湖觀高爾夫 球場,而起訴請求確認渠等對被告所經營之山湖觀高爾夫球場之 會員會籍權存在。上開請求事項係為確認會員關係涉訟,並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而該會員關係表徵於各該 會員與該公司間權利義務之關係,享受一切會員權利及負擔義務 ,具有財產權之性質,故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。又據原告陳報 渠等是以繳納新臺幣(下同)120 萬元為保證金,而取得原台鳳 高爾夫球場之會員權利,且原告係各別向被告請求確認會員資格 存在,於同一訴訟中請求,故訴訟標的價額應各別核定,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合併計算之。綜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600 萬元(計算式:1,200,000 元×5 人=6,000,000 元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400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,向本院繳納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靜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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